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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22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6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116号),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02,752,865股新股。本次配股
以股权登记日 2018年3月5日银信科技总股本342,509,5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102,752,865 股,实际配股增
加股份为99,590,670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202号),截至2018年3月14日,公司本次配股实际配售
99,590,670股,每股配售价格为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7,584,953.00元,扣除发
行费用总额8,797,703.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8,787,249.12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保荐
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
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北京分行玉泉路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北京分行安贞支行)分别设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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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玉泉路支行
         户名: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10246000000765812
         金额:截止 2018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53,590.52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中小企业云运维服务管理平台”、“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安贞支行
         户名: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号:03003530972
          金额:截止 2018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4,31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一体化运维管理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东方花
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峰、张慧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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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东方花旗应当于督导期结束日书面通知乙方该日期。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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