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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6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6号),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02,752,865股新
股。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 2018年3月5日银信科技总股本342,509,550股为基数,
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102,752,865
股,实际配股增加股份为99,590,670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G10202号),截至2018年3月14日,公司本次配股实际配售
99,590,670股,每股配售价格为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87,584,953.00元,扣除发
行费用总额8,797,703.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8,787,249.12元。
    为规范公司配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募集资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花旗”)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北京分行
玉泉路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北京分行安贞支行)共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设了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2018年3
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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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经办行为北京分行昌平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中小企业云
运维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玉泉路支行
变更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目前,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昌平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
金专户(账号:630496325),将原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玉泉路支
行(账户号:10246000000765812)“中小企业云运维服务管理平台”的募集资金及
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保荐机构东方
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630496325,截止 2018 年 10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5876.43606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中小企业云运维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峰、韩杨可以随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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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于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东方花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东方
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
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东
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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