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明科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重新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4
债券代码:123016 债券简称:洲明转债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
重新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近日,公司完成了相应募集资金账户的
变更并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4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4,803.46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年。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
[2018]3-70号),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340,275.47元后的
募集资金为537,694,324.53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及2018年12月
2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
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十九次会议,2019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LED 小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洲明科技变更为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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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洲明”),将该项目的实施地
点由“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 6 号洲明科技园”变更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片
西区樟浦地段”(即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西区龙盛五路 3 号洲明科技惠州大亚湾
科技园),并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广东洲明增资。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2019年3月21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东洲明”或“甲方”)作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ED小
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
择期注销原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19 年 3
募集资金用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账号 月 8 日专户余
途
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 LED 小间距
中泰证券股 791500788013
1 广东洲明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71,199,699.51 显示屏产能
份有限公司 00000630
公司深圳分行 升级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的相关
信息详见前述表格,该专户仅用于丁方通过甲方实施的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 LED 小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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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甲方及丁方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参政、钱丽燕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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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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