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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洲明科技: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2019-05-08  

						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0
债券代码:123016           债券简称:洲明转债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涉及的96名激励对象在第
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15,000股,占当前总股本760,664,166
股的0.2780%。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陆晨先生在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00股。陆晨先生在解锁后所获
股票将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
的相关规定。
    3、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
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洲明科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 9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共计 2,115,000 股。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1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
案》。因 91 人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2.08 万股,故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人数由 741 人调整到 65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2,380 万股调整为 2,257.92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为 1,877.922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380 万股。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2 月 14 日,授予价格为 7.4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
    4、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有 87 名激励对象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因个人原
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4,380 股,因此,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50 人调整为 563 人,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2,257.92 万股调整为 2,253.482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
1,873.482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3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

                                     2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共涉激励对象 563 名,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734,820 股。
    6、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回购注销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了 2016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 630,010,9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故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
注销价格由 7.49 元/股调整为 7.4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张琴、龙芳、萧晓勉等共计 20 人已离职,董事会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共计 395,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7.44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由 563 名调整至 543 名,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总数将由 18,734,820 股减
少至 18,339,82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及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6 年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本次共向 110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7.5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在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认购资金缴纳过程中,原激励对象中有 5 人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0,000 股,经调整后,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0 人调整为
105 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80 万股调整为 379 万股。
    10、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郭远生、王继鹏、刘雅萍等共计 20 人已离职/考核
不合格,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2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238,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7.44 元/股;由于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程春金已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部分共计 100,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7.59 元/股。
    11、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 5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3,593,964 股。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
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
意见。
    12、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4
销价格的议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注销价格由
7.44 元/股调整为 6.16 元/股,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注
销价格由 7.59 元/股调整为 6.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3、2018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原激励对象杨清、伍燕等共计 34 人已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3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604,8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16 元/股;由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潘宇、杨乐等 7 人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共计 174,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及第三
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的议案》。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过程中,由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蔡丹虎、
李杰 2 人在离职后与公司重新恢复了劳动关系,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激励的情形,故同意保留蔡丹虎、李杰 2 人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注销人员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对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的议案》。
    15、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原激励对象冯军、黄永媚等共
计 7 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 7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5
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共计 67,2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16 元/股;
由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原激励对象彭飞武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共计 24,000 股,回购注销价格为 6.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 490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 8,459,914 股。鉴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涉及的 9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5,000 股。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锁条件及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锁所获总量的 50%。截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锁定期已届
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6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18年归属于    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3亿
低于3.19亿元。                               元,满足解锁条件。
4、个人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S/A/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D 档,则上一年度激
                                             剩余96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若激励对象上
                                             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
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
激励对象当期解锁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9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2,115,000股。


    三、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

                                       7
    2、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共计9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留授予部分获授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预留授予部分剩余未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
                                                                 解锁数量(股)
                           (股)           性股票数量(股)
            董事、副
  陆晨                     250,000             150,000              150,000
            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         3,275,000           1,965,000            1,965,000
      合计95人
         合计              3,525,000           2,115,000            2,115,000

    注:2018年6月,公司完成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

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

    3、公司会依据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已离职员工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
    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
定。


       四、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满足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 96 名激励对
象在锁定期绩效考核合格,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50%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激励对象
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期后进行解锁。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9号》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8
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况;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除因自身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条件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
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条件、解
锁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锁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为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 96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2,11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洲明科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9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
除锁定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锁定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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