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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8-05-18  

						股票简称:东宝生物                    股票代码:30023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二〇一八年五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
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2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0,874,108股的
0.6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
调整。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1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
调整。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500 万元
  第三个解锁期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7,5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文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东宝生物、公司、本公司 指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指
      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是指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限制性股票       指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的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
      激励对象        指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
      授予价格        指
                           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限售期         指
                           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算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有效期         指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东大会        指 东宝生物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东宝生物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东宝生物监事会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5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8 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简称                                   释义
                           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计划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期性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
发展,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二、本办法制订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设计的激励对象共计33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设计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得成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31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60,874,108股的0.68%。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例(%)
王丽萍       董事、总经理                40.00             12.82           0.09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刘 芳                                    40.00             12.82           0.09
               董事会秘书
赵秀梅         财务总监                  15.00              4.81           0.03
贾利明         副总经理                  15.00              4.81           0.03
王 刚          副总经理                  15.00              4.81           0.03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187.00              59.94           0.41
(28 人)
合计(33 人)                          312.00            100.00            0.6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
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或登记: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
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
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2.7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14元的50%,为每股2.57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48元的50%,为每股2.74
元。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460,874,1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股利 13,826,223.24 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5 月 16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5 月 17 日。根据本计划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调整为:
    P=P0-V=2.74-0.3/10=2.71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
条件,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500 万元
  第三个解锁期                 2020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7,5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解锁系数(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解锁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本次业
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
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公司以授予日的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2万股,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减去授予价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
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以本激励计划公告前一日股票收盘
价进行预测算,假设2018年6月完成授予,则2018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308.76       339.30       132.33        33.93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披露时,应当同时披露激励对象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并说明激励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是否构成短线交易。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七)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八)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确定授予日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
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
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递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
    8、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
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
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
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四)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根据
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
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
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
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
而激励对象拒绝的,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工伤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
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
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
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
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
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