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在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需求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俞有光: 202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