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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12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4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14年4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飞力达物流(深
圳)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
    二、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整体打包收购子公司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飞仓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便于公司加强对各子公司的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公司整体收益,
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收购飞仓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
    四、关于收购参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淮安华东物流股权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强对淮
安华东物流的控制和经营管理,并减少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
绩带来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和决议
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同意公司收购淮安华东物流剩余71%股权。
    五、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公司所持亚欧班列33%股权符合有关规定,本次出售不会影响公司
的生产经营,将为公司带来了现金流入,能够增加公司营运资金,降低公司筹集
资金的成本和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董中浪                 曾庆生                  罗贵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