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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26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8-009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
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股东大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1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 在昆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
月25日下午14:00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25日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52 人 , 持 有 和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93,209,703股,占公司总股本365,559,750股的52.853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和持有公司股份153,863,62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42.08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
39,346,0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3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沈黎明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相关议案进行逐项审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933,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0%;
反对2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038%;反对2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6.9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980,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4%;
反对14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7%;弃权81,1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8338%;反对1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6.6310%;弃权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353%。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杨春辉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
○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