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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7-08-1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丰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瑞丰光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事项的材料,经过审
慎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对象浙江瑞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
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浙江瑞丰向银行申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期限
为 1 年的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
             叶剑生         王东芹        罗桃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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