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
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1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和《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
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 条、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 条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
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
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第 18 条和
《公司章程》第 55 条、第 56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贵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

                                     2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
如期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 1 栋六楼 1 号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21 条和《公
司章程》第 45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8 条的有关
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384,8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6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
份证、股票账户卡;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3 条、第 24 条及《公司章程》第 60 条、第 61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人士,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6 条及《公司章程》第 67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3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他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02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2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及《公司章程》第 54 条、第
85 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4 条、第
87 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8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4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3、《公司 2018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5、《关于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7、《关于公司董事 2019 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8、《关于公司监事 2019 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9、《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1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年度金融机构借款规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1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1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3,125,1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和弃权均为 0 股;关联股东吴强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13、《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14、《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实施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决定和执行相关备案登记
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40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及弃权均为 0 股。

                                   7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与弃权均为 0 股。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75 条、第 76 条及第 77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关于瑞丰光电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周俊



                                               经办律师:

                                                                   张义雄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