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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高材: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6-08  

						 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8-047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分,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3,665,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7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53,62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89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股份 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该项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659,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333%;反对 6,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李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方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