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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安诊断: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28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临2017-073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8 日上
午 9:30 分到 11:30 分,下午 13:00 到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西湖区金蓬街 329 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 1 楼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9,177,918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41.590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8,744,381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41.512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3,53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0.078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
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浙江大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2,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8.6855%;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1.3145%;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议
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202,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8.6855%;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
总数的 1.31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
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108,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698%;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3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42,78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2%;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9,098,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654%;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034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0%。本
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32,780 股,占出席会议持
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4%;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何飞燕律师、徐利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