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7-08-19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
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智能卡机具、智能终 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智能卡机具、智能终
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品、能源电子产品的 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品、能源电子产品的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金融支付系统及终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金融支付系统及终
端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咨 端、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和
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 计算机技术的咨询、服务、培训(非学历培训;国家
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电信业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
务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 得经营);电信业务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外)。电子设备安装与服务;房屋租赁;文化艺术交流 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设备安装与服务;房屋租赁;
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依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活动)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