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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开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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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                                       事长1人。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本章程的修改;
的事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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