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0-03-21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
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 事长1人。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本章程的修改;
的事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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