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2020-03-2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
规则》”)做出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生效,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议事规则》条款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事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股权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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