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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7-08-10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7-095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确定的 13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的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6.3 万股。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49 人调整为 13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80 万股
调整为 1,073.70 万股。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调整及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上述人员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决议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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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