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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08-10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7-097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米康”)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8 月
10 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2017-094)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
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149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黄建军              财务总监           45         3.75%        0.10%
    2        王倩               技术总监           45         3.75%        0.10%

    3       李华楠          董事会秘书             20         1.67%        0.05%

            中层管理人员(81 人)                  685        57.08%       1.56%
              核心骨干(65 人)                    285        23.75%       0.65%
                     预留部分                      120        10.00%       0.27%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7-097
                     合计                       1,200        100.00%        2.73%

    4、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44 元。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7-09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
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M),具体业绩考核要
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
层面系数(M)×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6 月 18 日,依米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
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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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 年 7 月 4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
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首次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由于人
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3 万股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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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 年 8 月 9 日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6.44 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36 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73.70 万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予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1     黄建军           财务总监          45          3.77%       0.10%
    2       王倩           技术总监          45          3.77%       0.10%
    3     李华楠          董事会秘书         20          1.68%       0.05%
          中层管理人员(72 人)            679.2        56.90%       1.56%
              核心骨干(61 人)            284.5        23.83%       0.65%
                  预留部分                   120        10.05%       0.28%
                    合计                  1,193.70     100.00%       2.74%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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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在 2017 年-2020 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2,614.13 万元,则 2017 年-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票(万股)     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73.70         2,614.13     712.33     1,251.33   478.52     171.95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经核查,本次授予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未发生通过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二级市场股票的行为。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73.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
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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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以及授予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合
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
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依米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
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