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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宁健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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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的
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6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47 名激励对象 98.60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授予 610 名激励
对象 1,551.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

    4、2017 年 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2016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因个人原因主动
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3.60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中,有 1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取消向其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 0.3 万股,另有 20 名因未按规定日期缴纳认购款视同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2.90 万股,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激励
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7 名调整为 4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98.60 万份调整为 95 万份;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610 名调整为 589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51.40 万股调整为 1,528.20 万股。

    5、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
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及有 6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37 名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
期权激励对象由 44 名调整为 38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95 万份调整为 168.15
万份,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22.46 元调整为 11.787 元,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
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6.5 万份;同意对 3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45.9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877 元/股,回购总价款为
8,575,718.4 元;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89 名调整为 552 名;同意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20 万份调整至 38 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30 万股调
整为 627 万股。

    6、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8 万份股票期权,向 2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2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

    7、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
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未按规定日期提供证券账户视同主动放弃
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6,500 股,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
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由 295 名调整为 294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7 万股调整为 626.35
万股。

    8、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
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首次授予期权、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3 名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
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由 38 名调整为 37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168.15 万份调
整为 167.2 万份,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0.95 万份;同意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52 名调整为 53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757.66 万股调整为 2,696.10 万股,对 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6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877 元/股;
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94 名调整为 29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626.35 万股调整为 623.85 万股,对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66 元/股;
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 37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538 名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行权 66.88 万份和可解锁 1,078.44 万股。

    9、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
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且有 2 名首次授予期权、20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名预留授予期权、12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该 35 名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行权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11.787 元调整为 11.772 元,激励对象由 37 名调整为 35 名,期权数量由
1,547,141 份调整为 1,347,641 份,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199,500 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877 元调整为 5.862 元,激励对
象由 538 名调整为 518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176,600 股调整为 14,743,620
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432,980 股;预留授予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7.31 元调整为 7.295 元,激励对象由 6 名调整为 5 名,期权数
量由 380,000 份调整为 360,000 份,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20,000 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66 元调整为 3.645 元,激励对象
由 291 名调整为 279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38,500 股调整为 6,156,200 股,回
购并注销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82,300 股。

    10、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 6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5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18 名调整为 51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743,620 股调整为 14,587,440 股,对 6 名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6,1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9 名调整为 274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6,156,200 股调整为 6,090,200 股,对 5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1、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
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 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512 名调整为 49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587,440 股调整为 14,393,640
股,对 14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93,8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4 名调整为 27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90,200 股调整为 6,054,700 股,对 3 名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5,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
象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
/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1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1 名调整为 270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54,700 股调整为 6,054,600 股,对 1 名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
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 5 名预留授予期权和 270 名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行权 18 万份和可解锁 302.73 万股。

    13、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所涉激励对象
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逾期未行
权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
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3 名首次授予期权、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
意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由 35 名调整为 32 名,首次授予期权数量由 944,692 份
调整为 712,892 份,对 3 名首次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231,8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498 名调整为 49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393,640 股调整为 14,314,980 股,对 6 名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8,660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70 名调整为 265 名,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3,027,300 股调整为 2,978,300 股,对 5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9,00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
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 32 名首次授予期权、和 492 名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可行权 331,170 份和可解锁 7,157,490 股。

    14、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 11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492 名调整
为 481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157,490 股调整为 6,969,390 股,对 11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88,100 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 265 名调整为 262 名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78,300 股调整为 2,965,750 股,对 3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55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实施完成,同意将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1.772 元调整为 11.752 元,预
留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7.295 元调整为 7.275 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由 481 名调整为 473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969,390 股调整为
6,913,530 股,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5,860 股,
回购价格由 5.862 元调整为 5.842 元;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262 名
调整为 254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65,750 股调整为 2,928,250 股,并
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7,500 股,回购价格由 3.645
元调整为 3.625 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及行权与回购价格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

    2、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16 年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 473 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254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按照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三)本次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8 名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8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决定对 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5,86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842 元/股;对 8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625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6 年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合计 93,360 股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关于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会议决议,
以及《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
本次调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价格调整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2019年4月24日总股本1,622,918,3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2,458,367.12元。

    鉴于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因股票期权行权引起公司总股本增
加至1,624,491,733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24,491,7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1998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7月11日实施完毕。

    根据《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期权行权价格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P=P0-V=11.772-0.02=11.752元。

    预留授予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P=P0-V=7.295-0.02=7.275元。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P=P0-V=5.862-0.02=5.842元。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P=P0-V=3.645-0.02=3.625元。

    (二)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鉴于 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公司根据《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 16 名

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取消上述 8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

并对 55,860 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并办理回购注

销手续,回购价格 5.842 元/股;取消上述 8 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

并对 37,500 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予以取消并办理回购注

销手续,回购价格 3.625 元/股。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473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为 6,913,530 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254 名,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2,928,250 股。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董事、高级副总裁
  靳茂                              513,000            7.42%             0.03%
              兼董事会秘书

  王利          财务总监            490,200            7.09%             0.03%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5,910,330         85.49%             0.36%
  (业务)人员(471 名)

             合计                   6,913,530          100%              0.43%

    本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WANG TAO
                    董事、总裁      100,000            3.42%             0.01%
   (王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2,828,250         96.58%             0.17%
  (业务)人员(253 名)

             合计                   2,928,250          100%              0.18%
    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结果,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三、关于本次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

    (一)回购注销原因

    鉴于8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860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37,500股。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及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已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2,458,367.12
元(含税)不变的情况下,以可分配股数1,624,491,7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0.19980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
次 首 次限制 性 股票的 回 购价格 调 整为 5.842 元 / 股, 公 司应支 付 回购价 款 为
326,334.12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3.625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
款为135,937.50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价款为462,271.62元。回购资金均为公
司自有资金。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
合《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本次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以及《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2016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和回购注销事项尚
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
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邵   彬




   童   楠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