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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仟源医药: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仟源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
                                     1
      参加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街 53 号办公楼会议室召
      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
      群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截至该日,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208,308,000 股。


2.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
      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444,96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2978%。


      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2 人,代表股份 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股东资格。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494,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218%。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7、 《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3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


4.4   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4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1%;
      反对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1,49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5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4.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6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李   强                        经办律师:鄯   颖   施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