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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仟源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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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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