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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山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3-12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文)和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
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
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订未来三
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
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按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
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上。
    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情况提出和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六)公司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
务,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附则
    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
规划协议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