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8 证券简称:精锻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0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情形。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年5月8日下午14点30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19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5:00-2018年5月8日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0 人,代表股份 261,421,52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54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31,443,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1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 股份 29,978,3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021%。 公司董事、监事、聘请的律师出席了现场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3、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报告获得通过。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预案获得通过。 同意以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05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25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5062.5 万元(含税)。 6、关于追认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58,4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5%;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158,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5%;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江苏大洋投资有限公司、林爱兰、夏汉关、董义、赵红军、黄 静、朱正斌、周稳龙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向各大银行申请不超过 36 亿元的授信额度,并同意以 资产抵押、信用、保证、担保、质押、承兑等方式向各家银行借款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用于技改投入、新建项目支出、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及与企业经 营有关的其他用途;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 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 8、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00,3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1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21,1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余飞涛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