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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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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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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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
19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5,189,6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071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3,260,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26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8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29,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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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作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通过《2018 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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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6、审议通过《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5,189,6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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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飞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丽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