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22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3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8 年 05 月 21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 号公司二号楼三
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5,084,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总数为 295,084,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
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22,037,5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费战波先生出差未能亲自出席
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钧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同意变更“互联网+机械表升级改造产业化项目”、“移动互联抄表系统研
发项目”的实施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084,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37,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方式暨继续收购上海
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智慧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方式暨继续收购上海肯特
24.9997%的股权。
本次交易因收购深圳一创新天物联网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海
肯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深圳一创新天物联网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为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关联股东费占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费战波先生及董秘杨冬玲女士对该事
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64,6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37,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及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使用
计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后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投入由全
资子公司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物联网智能计量仪表及系统产业化
项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084,4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37,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刘潇律师和陈冉冉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