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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06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
     内容的修订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合并;                                                权激励;
第 23 条                                              第 23 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第 24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 24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 25 条                                              第 25 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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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
                                                           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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