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06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
内容的修订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合并; 权激励;
第 23 条 第 23 条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第 24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 24 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 25 条 第 25 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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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
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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