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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莱应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2017-07-22  

						证券代码:300260          证券简称:新莱应材          公告编号:2017-039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07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06 月 28 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691,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7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691,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37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07 月 14 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水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1,2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1,2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105,691,25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 2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