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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安水务: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8-2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乐国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同意补选乐国平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孙颖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等资料,认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
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
同意,我们认为其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
规定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孙颖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职至第三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拟参与设立环保产业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投资环保产业基金,目的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平台,
布局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方向的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从而提升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投资环保产业基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费一文             顾 强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