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安水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22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17-11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7 年 11 月 22 日 14:00-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1 日---11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 666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
5、出席对象:
(1)截止 2017 年 11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受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9 人,
代表股份 284,123,78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78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84,072,4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71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3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7%。参
加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和现场)共 4 人,代表股份 51,3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77%。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4,104,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19,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393%;反对 19,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84,104,4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19,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393%;反对 19,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春霖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671,363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131%;反对 51,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51,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文婷、孙薇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