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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华节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0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节能             公告编号:2018-023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
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执行,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
执行。

    4、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修改财
务报表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的资产”、“持有待售的负债”项目;
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在利润表
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根据文件相关规定分别列
报。

       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
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
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 的
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
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
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
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
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无影响。

   (四)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本次
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
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布的会
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