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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创视讯:关于邵以丁回购公司持有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8-08-17  

						      证券代码:300264        证券简称:佳创视讯       公告编号:2018-033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邵以丁回购公司持有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况
    2016年9月19日,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受让和增资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
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
邵以丁、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华汇智”)签
订《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之出资协议》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同意公司以现金形式合计出资人民币1亿元,通过股
份受让及增资的方式,持有优朋普乐4.7180%股权。根据优朋普乐在2017年经营业绩的
完成情况,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与邵以丁、优朋普乐及合华汇智签署了《股份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
同意优朋普乐大股东邵以丁按《回购协议》约定的方式、价格等回购公司持有的优朋
普乐的所有股份,其中约定邵以丁应分别最迟于2018年4月11日、7月31日及9月30日,
分三期支付回购款,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为:
    第一期股份回购价款:200万元 ×(1+10%×T1)-M,其中T1为自首次增资款到达验
资专用账户日始至公司收到第一笔回购价款项之日止的连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除
以固定数额365所得出之累计年份数,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算;其中M(如有)为自
首次增资款到达验资专用账户日始至甲方收妥第一笔回购价款项之日止的连续期间
内,公司实际收到的分红派息业绩补偿、因本次增资而拥有的股权或股份而收到的任
何现金收益和从优朋普乐和邵以丁处获得的其他任何补偿、赔偿等收益。
    第二期股份回购价款:5,000万元×(1+10%×T2),其中T2为自首次增资款到达验
资专用账户日始至公司收到第二期回购价款项之日止的连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除
以固定数额365所得出之累计年份数,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算;
    第三期股份回购价款:4,800万元×(1+10%×T3),其中T3为自首次增资款到达验
                                       1
资专用账户日始至公司收到第三期回购价款项之日止的连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除
以固定数额365所得出之累计年份数,不足一年的按时间比例计算。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邵以丁已按《股份回购协议》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 于2018年4月12日前将第一期
股份回购价款共计2,301,460.27元,足额支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根据《回购协议》
的约定,邵以丁最迟应于2018年7月31日向公司支付第二期回购款,截止目前公司仍未
收到上述第二期回购款。目前,公司正与邵以丁及优朋普乐公司密切协商回购款落实
情况,经沟通了解,邵以丁目前正通过积极筹划优朋普乐资本运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回
购资金的筹措,以履行其回购股份的义务。


    三、公司对邵以丁未能按期支付第二期回购款所采取的措施
    针对邵以丁未能按期支付第二期回购款的情况,公司积极与邵以丁进行沟通协商,
拟采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多种措施,向邵以丁追偿应付未付的股份回购款,并要求
邵以丁及优朋普乐提供相应担保措施:
    1、   公司已委托北京市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朋律师所”)
          向邵以丁及优朋普乐就邵以丁逾期支付股份回购价款一事寄送了律师函,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2、   要求将优朋普乐应收账款质押给公司,作为邵以丁及相关方在《投资协议》、
          《回购协议》中义务及责任的担保;
    3、   在邵以丁向公司支付每期股份回购价款前,要求优朋普乐向公司开具与到
          期日匹配的同等金额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4、   要求向公司提供优朋普乐所在地(含控股公司)人民银行出具的优朋普乐
          全部账户清单,同时向公司提供可查询优朋普乐征信记录的全部手续(如
          授权等),根据前述账户清单,对优朋普乐主要账户进行有效资金监管;
    5、   要求邵以丁提供房产抵押给公司,作为邵以丁在《投资协议》、《回购协议》
          中义务及责任的担保;
    6、   公司已向高朋律师所提供本项目相关材料,并委托律师开展法律诉讼前的
          相关工作,拟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其逾期未付的股份回购款,要求其履行协
          议中的相关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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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如邵以丁在本年度能依据《回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则对公
司不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2、如邵以丁在今年内未能按照《回购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回购义务,且无法
提供相关担保资产,公司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
试结论以判断是否存在在本年度部分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确定在本年度是否计提减值,如存在减值的情况,将对2018年度公司的财务
报表产生相应的影响。
    3、如邵以丁在今年内未能按照《回购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回购义务,不能足
额支付回购款,则公司存在今年无法收回部分投资款的风险。
    为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尽最大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向邵
以丁及相关方就投资回购款进行追偿,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
和审批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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