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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光线缆: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6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513-81299903
              传真:0513-81299905
   地址:江苏省海门市贵都之星 8 号 512-517 室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建平律师和李育忠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169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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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
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17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0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
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
项,股东大会通知中还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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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点00分在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渤海路
16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下午
15:00至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7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8 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8,76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781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28,762,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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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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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提案: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01   选举张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江勇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戴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张忠先生、张强先生、江勇卫先生、戴青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2.01   选举唐正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毛庆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何贤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结果:唐正国先生、毛庆传先生、何贤杰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徐雪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张建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结果:徐雪平先生、张建明先生当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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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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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二
零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黄华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张建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育忠】



                                                          201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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