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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源环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2-15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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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发出的《关于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 10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
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4 号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及相关
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深交所回复《关注函》的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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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就《关
注函》的要求,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注函问题一、请说明兴源控股、周立武和韩肖芳申请承诺豁免的原因、
目的和具体的规则依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资料:

     1、关于申请承诺豁免的原因及目的

     公司所处环保行业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受整个“去杆杠、紧信用”的金融
环境及相关政策的影响,2018 年公司遇到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导致公司承接的
部分 PPP 项目工程进度推进缓慢;同时,受市场环境影响,2018 年公司股价跌
幅较大,公司控股股东兴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控股”)部分质
押股票触及平仓线,期间为了化解平仓风险,兴源控股、韩肖芳补充质押了公司
股票,目前股票质押率较高,随着股票质押到期日的临近,兴源控股、韩肖芳面
临较大的还款压力,仍旧存在平仓风险。

     为更好地解决公司资金方面的问题及控股股东平仓风险,早在 2018 年 10 月,
兴源控股就与国有资本平台筹划股权转让相关重大事项,旨在为公司引进国有背
景战略投资者,目前正在进行交易谈判。

     公司 2011 年上市时,兴源控股签署了《杭州兴源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期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承诺
函》。说明:“杭州兴源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曾用名),承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周立武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周
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周立武、韩肖芳
联合签署了《杭州兴源过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流
通限制和锁定期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承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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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周立武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周立武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8 年 9 月 28 日,周立武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周立武自此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控股股东承诺函》及《实际控制人承
诺函》的承诺事项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周立武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已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中的“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开始履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仍在履行此承
诺。

     截止目前,兴源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27,210,84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6998%(其中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 420,499,241 股,占兴源
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79.76%,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8%);周立武持有兴源
控股 73.5828%股权,通过兴源控股间接持有兴源环境 24.7973%股权;韩肖芳持
有兴源控股 8.1759%股权,通过兴源控股间接持有兴源环境 2.7553%股权,直接
持有兴源环境 3.4749%股权(其中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质押);浙江余
杭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兴源控股 18.2413%股权,通过兴源控股间接
持有兴源环境 6.1473%股权。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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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避免本次股权转让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保
证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申请豁免履
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且截至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
定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的说明,因实际控制人周立武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次
申请承诺豁免的是兴源控股及韩肖芳继续履行“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因《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是由实际控制人周立武、
韩肖芳联合签署,因此,本次实际控制人周立武、韩肖芳共同申请豁免履行承诺。

     2、关于申请承诺豁免的具体的规则依据

     《4 号指引》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
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在股权转让事项交易谈判推进中,为避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公司上市
时签署的承诺可能给股权转让事项带来不确定性并进而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
东等多方利益,根据上述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申请豁免兴源控股、
韩肖芳履行上述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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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关注函问题二、《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4 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请结合周立武的持股情况
说明其申请承诺豁免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因周立武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本次股权转让不涉
及豁免周立武股份锁定承诺事项,不需要申请豁免周立武履行股份锁定承诺;因
《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是由实际控制人周立武、韩肖芳联合签署,因此,本次承
诺豁免的申请主体应包括实际控制人周立武、韩肖芳;本次申请承诺豁免的是兴
源控股及韩肖芳继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有关“在周立武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股份锁定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周立武与韩肖芳共同申请豁免承诺事项符合《4 号指引》的
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管理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豁免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及说明,兴源控股、周立武
及韩肖芳本次申请豁免的是兴源控股及韩肖芳继续履行其分别在《控股股东承诺
函》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函》中所作出的“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但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告的《关于豁免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及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15)中均
未明确表达兴源控股、周立武及韩肖芳在《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中申请豁免的是兴源控股及韩肖芳继续履行其分
别在《控股股东承诺函》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函》中所作出的“在周立武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存在被认为周立武也被包括在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的主体范围内的可能性并引起股东误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管理规则》第 4 条规定,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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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因周立武曾任公司董
事,其在《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所作出的“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属于法定股份限售承诺,不应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方式豁免。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因公司公告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及《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13)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
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实际内容存在差异并存在引起误解的可能性,因此,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存在瑕疵。

     关注函问题三、请说明将周立武申请承诺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违反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承诺豁免事项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豁免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本
次申请承诺豁免的是兴源控股及韩肖芳继续履行‘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并不包括申请豁免周立武继续履行“在周立
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事项。

     因公司公告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未明确表
达兴源控股、周立武及韩肖芳在《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
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中申请豁免的是兴源控股及韩肖芳继续履行其分别在《控
股股东承诺函》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函》中所作出的“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与《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实际内容存在差异,存在被认为周立武也被包
括在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主体范围内的可能性并引起股东误解。因周立武曾任公
司董事,其在《实际控制人承诺函》中所作出的“在周立武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属于法定股份限售承诺,不应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方式豁免。

     基于上述,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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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013)未明确说明周立武不被包括在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主体范围内,
导致股东大会可能对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
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进行审议的表决结果应被认定为无效。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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