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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尔康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6-14  

						证券代码:300267               证券简称:尔康制药            编号:2018-049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
稽调查字0607号),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
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8】2号),上述文件
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告
编号:2017-065和2018-022)。
    2018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
2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尔康
制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局
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
香港)将从另一全资子公司湖南尔康(柬埔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康柬埔
寨)购入的200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
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确认净利润15,859,735.04
元。
    二、2016年,尔康香港将从尔康柬埔寨购入的1878吨改性淀粉通过广州某食品
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中间商间接销往尔康制药,为此尔康香港确认营业收入
229,315,853.50元,确认净利润208,981,130.18元。
    尔康制药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相关经济利益没有实际流入,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没
有发生转移。尔康香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
定,上述经济业务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三、尔康制药全资子公司尔康柬埔寨存在216吨改性淀粉销售退回未确认,虚
增营业收入25,759,338.34元,虚增净利润23,273,318.62元。2016年,尔康柬埔寨销
售给加拿大S公司改性淀粉一批,客户提出产品存在均一度指标不达标,要求退货,
在得到同意补偿损失的口头承诺后,2016年12月,加方将其中216吨低价处理,尔
康制药对销售退回未做账务处理。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
期销售商品收入。尔康制药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
条的规定。
    综上,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净利润
15,859,735.04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55,998,915.76元的1.03%,披露
净利润604,578,672.02元的2.62%。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
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60,896,815.03
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26,434,494.30元的22.63%。
    尔康制药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录。
    帅放文时任尔康制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刘爱军时任尔康制药
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帅放文、刘爱军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二人均在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财务总监高
振亚是尔康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时任财务部经理张曲曲是尔康制药会计机构
负责人,高振亚和张曲曲均在尔康制药2015年、2016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罗琅分管披露工作,以上三人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李义国、周伏军、陈文献分
别为时任董事、监事,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王向峰、杨
海明、帅友文、帅瑞文、李义国在尔康制药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向峰、杨海
明、帅友文、帅瑞文,王健、许中缘、左田芳,周伏军、李义国、陈文献在尔康制
药2016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尔康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罗琅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人未任公司董事,董事会上没有投票权,受任职分工所限,无法全面
了解相关信息,履职期间已尽责完成了本职工作,不存在主观欺骗和恶意隐瞒情形。
第二,本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经复核,我局认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职情况和积极配合调查情节,决定部
分采纳其申辩理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
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高振亚、张曲曲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健、许中缘、左田芳,罗琅、周伏军、陈文献、李义
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
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