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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尔康制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2-27  

						证券代码:300267             证券简称:尔康制药             编号:2019-110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民事调解、二审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审上诉人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一审开庭审理的 81 起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向
        65 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4,926,081.97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3,006.96 元;经法院主持调解,16 名原告与公司一致同意调解,公司
        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2,894,465.79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26,270.09 元。本公告披露前提起上诉的 325 名一审原告中,有 5 名原告
        与公司达成和解;另外新增 1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上述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对

        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二审上诉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上诉
状》等相关法律文书。2019 年 12 月 16 日一审开庭审理的 81 起诉讼案件中,法
院判决公司向 65 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4,926,081.97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
费合计 83,006.96 元;经法院主持调解,16 名原告与公司一致同意调解,公司向
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2,894,465.79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26,270.09 元。

本公告披露前提起上诉的 325 名一审原告中,有 5 名原告与公司达成和解;另外
新增 1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法院就公司 81 起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开庭。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湘 01 民初 3530 号等 65 案《民事判决书》,
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4,926,081.97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的部分 83,006.96 元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二、调解情况
    2019 年 12 月 16 日,法院就公司 81 起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开庭。近日,公司
收到法院出具的(2019)湘 01 民初 3164 号等 16 案《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
下:
    (一)(2019)湘 01 民初 3164 号等 13 案《民事调解书》

    被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法院主持,调解如下:
    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1,808,070.96 元;
    2、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均确认变更为调解金额;
    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17,135.13 元;

    4、本案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二)(2019)湘 01 民初 3311 号等 2 案《民事调解书》
    被告一: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帅放文
    经法院主持,调解如下:

    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622,023.86 元;
    2、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均确认变更为调解金额;
    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5,002.18 元;
    4、本案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三)(2019)湘 01 民初 3553 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一: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帅放文
    被告三:刘爱军
    经法院主持,调解如下:

    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464,370.97 元;
    2、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均确认变更为调解金额;
    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4,132.78 元;
    4、本案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三、达成和解情况
    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83),
涉及 310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
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88),涉及 12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04),

涉及 3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 325 名提起上诉的一审原告中,有 5
名原告与公司达成和解。


    四、上诉情况
    (一)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对 2 名原

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述一审判决案件中,1 名原
告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1 名自然人
    被上诉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撤销法院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 5,674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321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公告日前,公司就 97 起一审判决的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上诉;截

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与上述上诉案件中 20 名原告达成和解。公司新增就 10 起一
审判决的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就 87 起一审判决的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上诉。


    五、开庭案件进展情况

    (一)820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72),
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对 818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 70,306,009.43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68,414 元。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088),
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对 2 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金额合计 169,462.8 元,
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3,658.5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 820 起案件中,公司已就已生效的 432 起案件以及双方

达成和解的 20 起案件完成赔付,向 452 名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35,479,988.04 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 370,675.50 元。
    (二)81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对 65 名原告
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4,926,081.97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83,006.96 元;公司收到法院出具
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16 名原告已与公司一致同意调解,公司向
原告赔偿损失合计 2,894,465.79 元,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 26,270.09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 16 起调解案件中,公司已向完成资料收集的 12 名原告
进行赔付,赔偿损失合计 2,720,581.35 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 24,496.53 元。
    六、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诉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 2 起,其中
1 起合同纠纷,金额 2,850,000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1 起合同纠纷,金额

10,038,882.64 元,双方已调解,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被诉的小额诉
讼、仲裁案件共 1 起,为股权纠纷,处于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七、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共有 901 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已对其中 885
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对 16 起案件进行调解。公司已就判决生效与调解的 464
起案件完成赔付。根据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的余额

合计 36,347,023.67 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余额合计 546,177.52 元。截至本公
告日,公司已就相关诉讼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的余额为 37,399,430.61 元。
    截至本公告日,仍处于诉讼阶段的案件合计 433 起,涉及诉讼金额合计
289,790,798.069 元。截至本公告日,65 起一审判决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321
名一审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就 87 起一审判决的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在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八、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上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