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14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7-078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发出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 14: 30 在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
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7 年 8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15:
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251,546,98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989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028,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30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49,518,7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65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28,2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30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28,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330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251,540,8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2,022,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92%;
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清丽律师、杨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