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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2-06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8-015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20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2 月 5
日 14: 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1 座 19 楼会议室 4 召开,同
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8 年 2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于 2018 年 2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5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
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 2018-010)。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1,302,60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1512%。其中,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及 股 东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28 人 , 代 表 股 份
118,581,9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328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49,772,1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7121%。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2,9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59%。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31,530,44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21.439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118,239,0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9.272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1,302,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581,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0,959,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239,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4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9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1,302,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581,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第 2-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叶凯律师、骆霄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