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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8-102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
查通字[2017]117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事项的调查结论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股票存在被
实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8]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何吉
伦、周昌文和朱贤洲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2014 年至 2016 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
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
61,787,035.34 元,虚增利润 60,472,468.90 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 年 8 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0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
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 年 9 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
大禹”, 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626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
媒以此虚增 2014 年、201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6,196,226.42 元、942,793.80 元,
虚增 2014 年、2015 年利润分别为 6,196,226.42 元、942,793.80 元。
       二、2015 年 9 月和 2016 年 1 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 920 万元和
2,100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
分时传媒以此虚增 2015 年、2016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7,643,245.37 元、9,919,952.80
元,虚增 2015 年、2016 年利润分别为 7,643,245.37 元、9,919,952.80 元。
    三、2015 年 7 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
发布合同,2015 年 11 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
880.95 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 年 11 月,西藏大禹与绿能
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3,800 万元, 并
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煤以此虚
增 2015 年营业收入 27,788,576.81 元,虚增 2015 年利润 26,474,010.37 元。
    四、2016 年 11 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
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1,500 万元,经查,分时传煤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
业务收入,虚增 2016 年营业收入 9,296,240.14 元,虚增 2016 年利润 9,296,240.14
元。
       综上,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96,226.42 元,虚增利润 6,196,226.42 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
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 3.82%;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36,374,615.98 元,虚增
利润 35,060,049.54 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 12.97%;2016 年虚增营
业收入 19,216,192.94 元,虚增利润 19,216,192.94 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
总额的 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 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
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六、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法情节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
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何吉伦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周昌文、
朱贤洲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
联建光电、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刘虎军、褚伟晋、黄允炜、姚太平、熊瑾
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还享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