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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8-148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分
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公
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
起执行。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
变更。
    3、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等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
《修订通知》。除《修订通知》中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修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
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
部分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
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
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 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
用指南》 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
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
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
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
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