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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07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6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1 座 19 楼公司会议室 4 召开,
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9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于 2019 年 5 月 5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6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
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30)。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51,964,4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938%。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1,409,9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554,5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34%。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1,409,91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50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 人,
代表股份 61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4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54,52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93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54,5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3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主持
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确认,同意推举董事熊瑾玉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1,431,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2%;反对 533,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5870%;反对 533,0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13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内部借款管理规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1,955,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1,164,8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17%;反对 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01%;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