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9-07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 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1 座 19 楼公司会议室 4 召 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 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64)。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61,265,6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1603%。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613,1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6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 表股份 10,652,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94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0,613,11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6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652,49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79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652,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94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 偿方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1,290,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8146%;反对 6,14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094%;弃权 3,831,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77,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602%;反对 6,143,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6698%;弃权 3,831,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00%。 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张鹏、新余市易事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子公司上海励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 偿方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1,290,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77,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股东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关于子公司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 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1,290,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8146%;反对 6,14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094%;弃权 3,831,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77,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602%;反对 6,143,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6698%;弃权 3,831,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00%。 股东李波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关于子公司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补偿方 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51,290,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8146%;反对 6,143,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094%;弃权 3,831,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677,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3602%;反对 6,143,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6698%;弃权 3,831,6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00%。 股东陈波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