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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建光电:关于改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20-01-09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4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将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该事项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完成了各

项工作。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请具备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未来发展和战略规划,
基于总体审计需要,经综合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改聘具备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2019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
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
得了其理解和支持。公司同时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近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

表示感谢。
    二、拟改聘的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1504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胡咏华
    成立日期:2012-03-06
    营业期限:2012-03-06 至 2112-03-05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
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业务资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满足公司未
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改聘审计机构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对其相

关资质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工作,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第五届董事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3、本次改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
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审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
报表的审计质量;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改聘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