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改聘2019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 的要求,本次改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审计 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夏明会、刘茂林 202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