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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佳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26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1)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维护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
引》”)、《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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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

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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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
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
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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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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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
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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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
《规范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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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
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方式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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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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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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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回购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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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为保证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和比例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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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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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1)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
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
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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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
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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