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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三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9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三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
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月9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首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
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
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月9日,并同
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7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蒋敏                   朱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