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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预留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
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6 日,并
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李宝山   蒋 敏                 朱 丹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