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会议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 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安森中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发 起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武文生 李定清 唐绍均 2017年11月7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