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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丰智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 A0283号

致: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丰智能”)章程等有
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三丰智能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三丰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丰智能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三丰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三丰智能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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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布了《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
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三丰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在湖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
金山工业新区鹏程大道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汉平先生主持。


    经查验,三丰智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丰智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
司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三丰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三丰智能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21,760,671
股,占三丰智能股份总数的46.4957%;无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三丰智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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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三丰智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关于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21,760,671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现场统计了议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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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查验,三丰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丰智能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三丰智
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丰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三丰智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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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付立新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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