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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丰智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416号


致: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丰智能”)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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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
布了《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
更正公告》,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
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10日在湖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
山工业新区鹏程大道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汉平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 人共 5人,代表股份
237,414,58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3.3239%;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


                                       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7,414,58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巍为公司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237,414,58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2)选举陈公岑为公司董事
       经表决,同意股份237,414,58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3、《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7,414,58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投票由一名监事
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
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3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胡   琪




                                              _________________
                                                    董一平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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