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更新后)2018-08-28
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
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已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三丰机器人有限公司向银行
贷款提供担保,金额为500万元,担保期1年,已经2018年4月15日召开的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截至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500万元。
二、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关于选举陈巍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员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
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选举陈巍先生为副董事长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陈巍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选举副董事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选举陈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四、 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
了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平 黄新奎 刘林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