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5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后、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
公司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价格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
的范围内。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448.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程浩忠、龙哲
2017 年 6 月 14 日